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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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态环保、景观美化、休闲游憩的重要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规划与设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山水自然条件、人文条件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布局、种类、规模和分布,划定各类绿地界线,规定保护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注重园林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合理配置绿地植物种类和空间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建设与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园林绿地。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等公共绿地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社会投资建设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要求。(二)居住区绿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居住区绿地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园林建筑小品点缀,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三)单位附属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四)城市道路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绿地应当注重遮阳庇荫、防尘减噪等功能,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五)防护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防护绿地应当注重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功能,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六)其他类型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类型绿地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合理设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园林绿地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园林绿地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监督与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