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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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管理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三、生态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生态公益林,发展生态公益林,有计划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改善生态环境和提供生态旅游服务。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管理,严格保护森林,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砍伐森林。

第九条 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的生态系统。

四、污染防治

第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第十二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国家按照环境影响程度对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等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