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

便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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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便民健身设施的管理,提高健身设施的使用效率,保障市民的健身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便民健身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建设,用于满足市民日常健身需求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全民健身路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

3.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便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施规划与建设

1.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便民健身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便民健身设施布局规划,制定便民健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便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 便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合理布局,方便市民使用。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便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和使用性质。

三、设施使用与维护

1. 便民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市民使用。

2. 使用便民健身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坏设施或者影响他人使用。

3. 便民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4.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便民健身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作他用便民健身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征求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重建。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1.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便民健身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 对于擅自改变便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和使用性质、损坏设施或者影响他人使用的行为,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